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依据和性质不同;
2.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3.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
4.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5.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不同;
6.期满的效力不同。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