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等级1-10鉴定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一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特别严重障碍,并导致受伤人员的活动能力丧失、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危害后果。二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各种活动受限,日常生活随时需要有人帮助、不能工作等危害后果。三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受伤人员不能完全独立,需经常有人监护以及明显的职业受限等危害后果。四级伤残的评定标准与三级伤残的评定标准在损伤种类方面基本一致,但规定的受伤人员的伤情种类不一致。五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六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七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以及不能胜任原工作等危害后果。八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以及社会交往受约束等危害后果。九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等危害后果。十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等危害后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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