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使用权转让去物业登记就可以吗

如题所述

车位使用权不能转让,主要依据如下:
1、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属于住宅强制配套设施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强制性要求“(4.3.5)住宅应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依照《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住宅小区的征地费用与项目建设费用应计入住宅成本、构成商品房售价;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小区内的汽车停车场地、停车库属于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设施,停车场(库)内配置车位比率(车位数/居住户数)属于规划条件,执行各城市的规划定额指标,载明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要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明确标示、公开。
2、业主是住宅配建共用设施的权利人
《物权法》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归纳为共有部分,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或《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建设单位转让其所建住宅,应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要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的规定,以及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的规定,必须向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整体移交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要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为小区内的停车场(库)及车位提供现场管理服务;按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3、业主大会成立实现业主共同管理
成立业主大会后,要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为小区内的停车场(库)及车位提供现场管理服务;同样按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车位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的事项。由于部分主使用全体业主购房时已整体购买的停车场地、停车库及车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车位有偿使用的方式,业主所得收益应当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是对全体业主承担停车场(库)及车位投资的补偿,不仅体现共享,而且保证后续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使用办法,也要体现共享、合理分配。
相关问题请详见本号“能否单独转让小区车位的所有权”、“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的服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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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7-13
操作上没问题,关键看车位转让协议内容是转让产权还是使用权,转让好后到物业登记即可,车位和房产不一样,转让不需要去房管局备案。应该是车位使用权,不是使用权。
不少小区都是这样的,以租代售。
一般情况下,只要物业和前用户配合,这样操作没问题。
应该是转让的租赁协议,不超过20年,超过不要受法律保护。一般对方约定好,不是故意,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