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如题所述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如下:
1、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并不消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除斥期间的届满则使权利人的该项实体权利消灭;
2、制度目的不同,诉讼时效目的在于否定原来的关系,维护新的关系,除斥期间的目的在于维护原来的关系;
3、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完成,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受法律保护,其不依义务人主张,法院或仲裁庭不能主动适用,除斥期间的适用不需要当事人提出主张,法院或仲裁庭也可依职权主动适用;
4、期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且其可以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则从权利成立时起算,且为不变期间,不能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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