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差异: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责任是在债务人(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后才被触发。贷款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追讨债务,只有在债务人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保证人才需承担保证责任。相反,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贷款人可以不经债务人直接向保证人追讨债务,两者之间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2. 保证人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一般保证下,贷款人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起诉,或者只起诉债务人,但不能仅起诉保证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贷款人则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或保证人,或者同时对两者提起诉讼。
3. 诉讼时效中断的差异:
对于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中断通常发生在主债务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内,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时。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保证期间,或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通常不会因任何事由而中断。
4. 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不同:
一般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意味着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以及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这一抗辩权。
《担保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明确了保证的两种方式:
- 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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