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情形如下:
1、是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2、是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3、是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4、是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未收房之前就交纳物业费的行为,业主可坚决予以拒绝;
5、是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6、是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7、是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8、是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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