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变更内容变更

如题所述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涉及合同中各项条款的变动,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投保人因个人需求而主动提出变更,二是当法定条件满足时,合同一方需进行变更,另一方不得拒绝。


变更内容主要包括保费调整和其他条款的变动,其中保费变更尤为关键。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对保险标的应有的安全责任,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在第三十五条中有所规定。另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需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调整保费或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实,可能导致保费支付不足,此时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补缴(第五十三条)。


保费减少的情况则通常与保险费率、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或价值的降低有关。在合同无特殊约定时,保险人会相应降低保险费,并按天退还部分已支付的保费。


投保人基于实际需要变更,主要集中在保险金额和保费的关系上。若保险价值上升,投保人有权增加保险金额和保费,而保险价值不变的情况下,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请求增加。相反,投保人如果遇到保险价值减少或部分保单不接受减少保险金额的请求,如人寿保险,他们可以提出减少保险金额。


扩展资料

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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