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监督分为几种

如题所述

行政执法监督有分为以下几种:
一、国家监督。这是根据监督主体享有监督权的属性不同进行的分类。国家监督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
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又称非国家机关的监督,通常是指政党、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新闻舆论媒体、人民群众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其最主要的特点是,监督权不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只是一种具有法律影响力的活动。
三、权力机关的监督,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调查、质询、询问、视察和检查等手段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全方位监督。
四、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是由行政系统内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各个工作部门之间对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包括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
一、公安执法监督分类有哪些(1)按监督主体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等。
(2)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等;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有着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主要有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
(3)按实施监督时间分类
根据实施监督的时间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执法行为之前依法进行的监督,如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审核、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等,事前监督可以提前预防和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进行的监督,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机构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等,事中监督具有控制作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事后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终结之后进行的监督,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事后监督是对执法行为的后果进行的监督,对于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予以纠正和赔偿,具有救济作用。
(4)接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如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公安机关必须执行,行政监察机关、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有权直接追究违法的人民警察的政纪责任;间接监督是指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社会组织、公民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都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他们可以按照法定条件向有权机关提出,通过有权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纠正。
二、公安法制科的办案流程
1、侦查阶段
从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检察院,这一阶段称“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后一个多月,和执行逮捕以后两个月左右。这一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通过公安部门的侦查,搞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基本事实。
2、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起诉部门后,即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审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确实,证据是否确凿?与否应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也就是说,这个阶段在时间上一般是一个月到一个半月。
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完毕,会出现三种情况:如果确定案件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则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认为案件证据尚不够充分,确凿,那么可以将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门重新进行侦查。
3、审判阶段
这一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确定被告是否有罪?是什么罪?应该给予什么样的刑罚?
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在时间上,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重大、流窜等犯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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