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的撤销程序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起诉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可以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二)《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公证书并予以公告,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纠正。(三)《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4)委托人想撤销公证委托书的,委托人只能在受托人处收回公证委托书并销毁,以消除受托人的代理权。委托人未从受托人处收回公证委托书的,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受托人按照委托书承载的事项办理相关事宜,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客观:

《公证法》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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