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能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案件构成以下四种情形,可以定为不当得利案由。,(一)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二)他方受损。所谓受损,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三)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四)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不当得利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因不当得利而获得的财物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财物。非法财物:财物不属于当事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这种非法占有属于私法所调整的范畴,而刑法所确定的非法占有是一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它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占有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