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1.不适用 诉讼时效抗辩 的债权请求权:借款本金和利息 、债券、出资等; 2.预先放弃 诉讼时效 利益或改变诉讼时效属于无效行为; 3.人民法院不得释明或者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4. 一审 未提时效抗辩除有新 证据 外 二审 不予支持; 5. 债务 分期履行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起算; 6.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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