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伤害应急处置措施

如题所述

发生机械伤害后,现场施工负责人应立即报告项目部应急救援小组(工地现场指挥部)及局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拨打120救护中心与医院取得联系(医院在附后的直接送往医院),应详细说明事故地点、严重程度,并派人到路口接应。在医护人员没有来到之前,应检查受伤者的伤势,心跳及呼吸情况,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急救措施。
一、机械伤害事故预防措施
特种作业操作人员需体检合格(即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同时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地点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章制度。
操作人员应遵守机械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做好各级的保养工作,保持机械完好。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如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等。
二、机械伤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当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及事故应急救援组组长,由救援组长指挥对事故现场实施警戒,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现场,同时迅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被困人员或伤员组织抢救。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本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并酌情决定是否请示上级救援。救援的要点是动作迅速、救护得当。
(2)当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应立即切断动力电源,首先抢救伤员,根据伤员的伤害情况,采取相应的急救办法:
如遇有创伤性出血的伤员,应迅速包扎止血,使伤员保持在头低脚高的卧位,并注意保暖。当手前臂、小腿以下位置出血,应选用橡胶带或布带或止血纱布等进行绑扎止血。
伤员遇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处于休克状态的伤员可用拇指压人中、内关、足三里等,以提升血压稳定病情,让其安静、保暖、平卧、少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尽快送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出现颅脑损伤,必须保持呼吸道畅通。昏迷者应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瘀血、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如有异物可用手指从口角一边插入摸至另一边将异物勾出。遇有凹陷骨折及严重的脑损伤症状出现,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及时送邻近的医院治疗。
发现脊椎受伤者,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移动时,将伤者平卧放在帆布担架或硬板上,以免受伤的脊椎移位、断裂造成截瘫,导致死亡。抢救脊椎受伤者,移动过程中,严禁只抬伤者的两肩与两腿或单肩背运。
发现伤者手足骨折,不要盲目搬动伤者,应在骨折部位用夹板把受伤位置临时固定,使断端不再移位或刺伤肌肉,神经或血管。固定方法:以固定骨折处上下关节为原则,可就地取材,用木板、竹片等,在无材料的情况下,上肢可固定在身侧,下肢与健侧下肢缚在一起。
如机械对人体的切割伤害,当手指被切离身体时,一定要保护好断端和伤员一起送到医院进行接肢治疗。
动用最快的交通工具或其他措施,及时把伤者送往邻近医院抢救,运送途中应尽量减少颠簸。同时密切注意伤者的呼吸、脉搏、血压及伤口的情况。
当发生有人触电,首先要尽快使触电者脱离电源,按触电事故救援程序进入施救。
1、对被机械伤害的伤员,应迅速小心地使伤员脱离伤源,必要时,拆卸机器,移出受伤的肢体。
2、对发生休克的伤员,应首先进行抢救。遇有呼吸、心跳停止者,可采取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挤压法,使其恢复正常。
3、对骨折的伤员,应利用木板、竹片和绳布等捆绑骨折处的上下关节,固定骨折部位:也可将其上肢固定在身侧,下肢与下肢缚在一起。
4、对伤口出血的伤员,应让其以头低脚高的姿势躺卧,使用消毒纱布或清洁织物覆盖伤口上,用绷带较紧地包扎,以压迫止血,或者选择弹性好的橡皮管、橡皮带或三角巾、毛巾、带状布巾等。对上肢出血者,捆绑在其上臂1/2处,对下肢出血者,捆绑在其在腿上2/3处,并每隔25-40分钟放松一次, 每次放松0.5-1分钟。
5、对剧痛难忍者,应让其服用止痛剂和镇痛剂。
采取上述急救措施之后,要根据病情轻重,及时把伤员送往医院治疗。在职转达送医院的途中,应尽量减少颠篇并密切注意伤员的呼吸、脉搏及伤口的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九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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