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的标准定认:受派遣暂时到外地办公事或负担临时任务。
关于出差,新《劳动法》并无明文描述。
有些地方制订了出差的标准,和相关补助措施。有些公司内部也制订了相关出差的制度。所以如果想找到相关条文,相对比较困难。
如果从情理上分析,这个问题倒不难解决。我发表一下个人意见。
1、在外地,周六周日仍然在工作,无疑算出差;
2、在外地,周六周日不工作。这就要看滞留在外地的原因了。
如果是因为工作上的原因,应连续计算,认定是出差。比如周一需要工作,而周六周日因时间和路费上的原因不便中途回来,则应认定是出差;又比如虽然周五工作已经结束了,但因为交通上的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返回,应认定是出差。
如果不是因为工作上的原因,滞留外地,就认定不是出差。比如两地很近,车费不高,完全可以中途返回的;周五已经把工作完成,因个人原因滞留外地的;
3、如果公司有明确指示,周六周日继续滞留的;可以不考虑任何因素,应算作出差。
像这样的劳动争议,如果金额数量较多,可能需要申请仲裁。如果数量较少,作为管理者,应充分考虑员工在外的积极性,不宜斤斤计较;作为员工,应避免钻牛角尖,东方不亮西不亮,找一个关系好的领导,帮你扛一下,事情也就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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