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宅失火国家一般补偿多少

如题所述

一、民宅失火国家一般补偿多少
      民宅失火一般是没有国家补偿的。民宅失火具体如下:
      1、如果是别人原因造成民宅失火,房屋所有人可以追究对方侵权责任,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2、如果是自认灾害造成民宅失火,没有国家补偿和赔偿,应由房屋所有人自己承担损失;
      3、如果购买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4、如果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民宅失火,应有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视情由县财政、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救助人员花名册》下发救灾资金(物资)。《救助人员花名册》应填写灾民家庭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家庭类型、家庭住址、“一卡通”账号、救助资金补助标准(数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规范和公开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采取现金救助的形式,应将救灾资金纳入“一卡通”统一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二十三条救灾资金必须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用于抵扣税、费和借款。
      第七章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救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县监察、民政、财政等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对在救灾资金管理、发放、救助对象审核过程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情形,要及时的上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由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扣减或追回相应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所用、所得资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乡镇及村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优亲厚友,造成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失盗、浪费、冒领等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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