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

如题所述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有:
1、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2、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4、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医疗机构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
1、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医疗管理应该适应病人的需要,有利于诊疗和护理,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2、发挥医院的整体医疗功能医疗质量是医院工作质量的综合体现。只有发挥医院的整体医疗功能,才能为病员提供高水平的优质医疗服务,取得最佳医疗效果;
3、抓好常见病种和重点病员的医疗管理。
综上所述,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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