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账户收款要不要承担责任

如题所述

一、第三方账户收款要不要承担责任

看情况。贷款把钱打给第三方在经营贷款中叫受托支付,是说明贷款用途的一种手法,第三方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签订保证合同的话,第三人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第三方收款这只是作为一个资金用途,和借款本身是没有联系的,不会对第三方收款人造成影响的.但是签订保证合同后,第三人提供担保,一旦被保证人债务发生不能偿还情况,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第三方卡是指银行抵押类贷款,一般要求第三方收款人,第三方收款人提供的银行卡就叫三方卡。在银行贷款的金额之所以要转给第三方账户主要是为了防止滥用贷款,在贷款时,银行需要贷款人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才能够发放贷款金,但是在发放贷款金的前提是贷款人已经提交了贷款用款证明,而银行在放款时又没能够提取到贷款人的贷款用款证明,也就不能够将贷款打到贷款人的账户中去,这时就需要一个过渡账户,也就是第三方账户,将钱打给第三方,然后第三方再将钱打给贷款人。建议贷款人在寻找第三方过渡账户时一定要选择可信赖的人。作为第三方收款人,提供的是一个收款账户,一般情况下是对公,也有对私的案例,但是第三方收款人只是作为一个资金用途中转,和借款人本身是没有任何联系的,不会对第三方收款人造成影响,但是如果是在还款途中因为自身原因没有按时还款给银行,银行还是会将逾期还款记录记载借款人个人名下,这个会对借款的个人信用记录造成负面影响,所以一般发生这种情况面临的将是司法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六百九十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借款人将款项打入第三方卡内逾期第三方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按照要求打款到第三方,视为借款人的行为对借款人进行履行的出借义务。如果无法偿还,需要借款人偿还,不会对第三方收款人造成影响的。

这在经营贷款中叫受托支付,是说明你的贷款用途的一种手法。建议第三方委托支付的公司选择一个自己信得过的公司,由您自己提供是最好。

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目的是为了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受托支付目前适用的情况是:贷款资金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方收款,有的是对公,有些可以对私放款,第三方收款这只是作为一个资金用途,和借款本身是没有联系的,不会对第三方收款人造成影响的。

三、民间借贷案件中收款方为第三方能否承担责任

看借贷双方及第三方是否在合同中约定有法律责任。

四、第三方账户收款要不要承担责任?

当知道是违法的情况下。还去收款当然要承担责任,在第三方,还去收款,也是有责任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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