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防范措施、定期检查、禁止使用危险性物品、不得采用易燃物品。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落实消防防范措施: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3、定期检查: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由其管理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4、禁止使用危险性物品: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5、不得采用易燃物品: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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