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预算编制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预算的编制过程和内容。首先,预算草案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收支计划,它是预算法第二十四条的核心概念。(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政策、预算管理职权范围、上一年度执行情况及上级指示等多方面因素。部门和单位的预算草案则依据相同的基础加上本部门任务和计划、定员定额标准以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第十六、十七条)


中央预算包含本级预算收入、支出、结余安排、返还地方的支出以及债务和还本付息等。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内容则包括本级预算、上一年度结余、上级返还等支出和收入项目。(第十八、十九条)


预算编制采用复式预算体系,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分别列出,具体编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预备费设置比例、预算周转金的设置与补充以及上年度结余的使用都有明确规定。(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


国务院、财政部会在每年11月10日前下达预算草案编制指示,明确下一年度的预算原则和要求。各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指示,结合自身情况制定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备。(第二十四至二十八条)


预算草案经人大批准后成为当年的正式预算,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和下达预算给各部门和单位,明确预算执行的时间限制。(第三十条至三十二条)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制定。1995年11月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2日发布实施,共计八章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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