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如题所述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规则。首先,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用于保修期满后房屋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需遵循透明、公平原则,按照业主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第十七条)。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用根据物业范围不同,由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单幢物业或单元的业主各自承担(第十八条)。维修费用超过一定限额(30万元或5万元)或经业主大会决定,需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维修单位,并可能需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对于实行代管或自主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前需制定《使用方案》,公示并获得业主2/3以上同意,然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日常维修和紧急情况的处理也有明确的流程和规定(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需避开不应列支的费用,如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专业单位的养护费用、人为损坏的修复费用等(第二十五条)。而部分资金来源,如利息收益、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等,将滚存用于专项维修(第二十六条)。最后,业主委员会成员需避免参与具体业务,以确保公正(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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