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只知道对方的户籍地址和联系方式能起诉对方吗?

如题所述

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案件立案条件,即可办理立案: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然,办理立案需要提供起诉状,起诉状中必须包含被告的联系方式,一般要求提供经常居住地(常住地址),如确不清楚,至少应当提供户籍地址,以便法院送达诉讼文书。
查询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可以通过向公安部门查询人口信息(含户籍信息和暂住证登记信息)的方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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