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审核信用证注意的问题和审核信用证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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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审核信用证的重要性

今年以来,吴江地区出口至埃塞俄比亚的纺织品快速增长,然而装运前检验发现,产品与信用证不符的现象比较明显。

根据《中埃质检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中国出口埃塞俄比亚的纺织品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的内容包括质量、数量、安全、卫生、环保项目检验,价格审核,监督装载和装箱等等。

输埃纺织面料贸易约定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增加了贸易的安全感。但是一些企业存在轻视信用证的误区,贸易双方随意性较大。检验人员发现的不符项主要有:发票上面的货物名称描述与信用证不符;单据上公司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符;货物短装造成各种单据上面的货物的数量描述不一致;各种单据上面的运输唛头不一致。

检验部门提醒纺织品出口企业,虽然一般进口商也会接受不符单据,愿意付款。但是一旦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信用证不符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所以,针对进口商不完全依照合同开证的现象,企业在与客商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时,必须约定产品的质量要求,根据用途确定相应的检验方法和标准,并需要在合同上详细注明。另外,要认真审核信用证,发现不符及时更正,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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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的软条款: 出口商的一大陷阱

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使用最为广泛,也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一种交易方式。因此,尽管我国出口贸易也接受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多种支付方式,但主要的收汇方式仍然是跟单信用证。为此,我们应对跟单信用证的条款,尤其是软条款深加研究,这样有利于工作操作和安全收汇。

一. 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等等。

这些条款对受益人来说极为不利,因为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人如果不来履行就不能出具检验证书或货运收据,这必然影响货物出运。但是,即使进口商检验并出具了证书或货运收据,如果未经开证行证实,也会造成单证不符。1999年1月,某三资企业将制好的一套单据交来交通银行汕头分行议付,经银行审核,发现其检验证书未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经开证行证实。企业得知后,希望把证书再寄给国外进口商,请其要求向开证行证实,但由于往返时间长,如果寄去后再寄回来又会影响交单时间,所以,只好以单证不符寄往国外开证行。由于该客户是老客户,又是资信较好的客商,所以,最后还是把货款收回来了,但是开证行已扣除了50美元的单证不符费和30元的电报费。

二. 检验证由进口商出具和签署并由受益人会签。同时,其印鉴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

这种条款对受益人很不利,因为主动权已掌握在对方手里。同时,不仅影响了议付时间,造成了单证不符,而且还影响了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因此,受益人应洽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修改或删除,以便受益人操作和安全及时收汇。

三. 检验证由某某出具并签署,他们的印鉴必须由通知行证实。

这个条款对受益人来说也是不利的,而且开证行并没有将印鉴资料寄给通知行,致使通知行无法证实。另外根据UCP500号规定,通知行应遵守合理谨慎的原则,检查其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证实性,以保护受益人的权益,因而没有义务审核某某进口商的印鉴。

四. 票据应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函笺上,注明全称和地址。

对于这一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发票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笺上,打上其地址就可以。但也有人认为,即是在受益人的信笺上出具发票,其发票上也要打上受益人名称的全称和地址,不能只打上地址。最近有一家企业按照第一种意见制作单据,即只打上地址,结果国外开证行提出不符。笔者认为,这个条款仍不明确,应向国外开证行询问澄清以便正确制作单据。

五. 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的人出具并签署,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

对于这些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相符,因此,出口商应洽开证人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以便安全及时收汇。

六. 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手签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信用证开证行的票据中心的记录。

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符合。因此,应洽改。

七. 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签署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开证行持有的记录。

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同样不能把握货运收据上的签字和图章与开证行持有的记录相符。因此,应洽额修改。

这都是一些非正常性条款,也是出口商所不应接受的。众所周知,由于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授权人签发检验证这一条款不仅违反了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一个独立贸易关系人之外的第三者、一个有资格、有权威性的检验专业机构来执行的惯例,而且也违背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四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根据惯例,银行不介入买卖或不参与交易,上述条款,开证人授权的代表签字须经本行(开证行)或通知行证实等,意味着银行参与了交易,违背了国际贸易惯例。因此,这种条款,明显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串通一气,坑害出口商的。假设企业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开证申请人授权的代表也出具了检验证,只要开证申请人勾结银行,指示银行否认该代表是经该行同意的,那么,企业就不能从银行获得货款。为此,为了出口商本身的权益,应加强对信用证条款,尤其是软条款的审核,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洽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为顺利出运货物和安全及时收汇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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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使用的局限性及风险解析

一、 信用证 支付方式迅速下降

20世纪60-70年代,全球 进出口 贸易额的85%以上都是采用 信用证 方式来结算的。但进入90年代以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使用率却迅速下降,而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如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以及赊销(O/A)等以商业信用为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却大行其道,很快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流支付方式,L/C风光不再。引人关注的是越是经济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或是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信用证越普及;相反越是经济发达国家,信用证使用比例越小(见表1)。

二、信用证的局限性

1、手续繁杂、耗时冗长。信用证业务以出口商提交符合信用证 条款 的单据为银行付款的前提条件。但单据在邮寄过程中有时耗时较长,对短途交易来说平添了许多麻烦。如中国大陆销售到台湾省的产品须在香港转运、转单,从 天津 新港启运,货物经香港转运至台湾省约需7天,而单据转至台湾省则需10天左右。

2、费用过高。信用证占用了相当的信用额度,并且费用种类繁杂,所需费用是所有结算方式中最高的。

3、相当信用证交单时间 规定 得不甚合理。一般说来,如信用证无交单时间的 规定 ,可按最迟装运日后21天内提交银行议付有效,但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而实际中,信用证有效期常短于规定的装运日后21天的最迟期限。或者信用证明确规定了在装运日后15天内交单,但有效期较之提前。这些规定都常会令出口人没有足够的时间在出现不符点的情况下及时更改或修改单据。

三、信用证的风险

由于信用证机制本身存在法律漏洞,使得各种纠纷、欺诈时有发生。

1、申请人的风险。信用证虽然可以通过开证额度的使用给予进口商一定时间的融资需要(远期信用证更能提供这种需求),但它并不能够保证进口商一定能得到他所需的货物。因此,信用证条件下,进口商仍将面临收到与合同不符的货物的风险。

2、受益人的风险。信用证强调出口商只要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与信用证 条款 相符的单据就能得到付款的保障,但这种保障是有限度的。一旦开证行所在国发生政局动荡或经济波动,或是进口国因外汇短缺推迟开立信用证,出口商还是要面对货款无法收回或迟收款的风险。

3、银行的风险。信用证项下银行付款以单据为前提。如遇受益人伪造单据,被申请人发现而起诉,开证行可以止付。但若在此之前,指定银行(付款行/保兑行)在单证相符前提下已实施付款,它将被开证行拒付。因此,指定银行将蒙受损失。其次,如申请人破产倒闭、无力偿付时,开证行就要独立承担风险。最后,如申请人与受益人相互勾结,在无贸易背景下伪造 进口合同 骗取银行开证,受益人再伪造单据骗取银行承兑或付款,这种情况下将使指定银行和开证行均承担较大的风险。

4、保兑信用证。一般来说保兑信用证可以转移因开证行所在国政局或经济动荡带来的风险。但实际业务中有过信用证项下保兑行就是开证行在国外的分行的情况。在此情形下,一旦开证行无力偿付,那么保兑行也无法行使其保证付款的责任。因为开证行的分行作为保兑行并非是第三方保兑,所以保兑行转移政治或经济的风险能力就大打折扣了。

四、有效利用信用证的策略

鉴于信用证的种种局限性和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出口商应针对性地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

1、简化信用证单据条款。开立信用证之前,出口商可与进口商商订信用证项下需向银行提交的单据的种类。较安全的做法是尽可能使单据种类越少越好,并且对于单据的描述也尽可能简单化,以防止不符点的产生。

2、加强成本核算。如果合同成交金额较小,而信用证所需费用又较高时,就需考虑是否还有必要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如系成交金额大的交易,为保障货款的安全而必须采用信用证结算时,就需选择收费合理的银行。出口商可同进口商协商选择相对收费较低而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 通知 、议付或保兑。

3、规定合理的交单时间。通常较好的信用证会出现有效期与规定的交单时间的最迟期限为同一天。但若出现前面所述的不一致时,就需提出修改,以确保有足够时间制单、备单,并且在有不符点时能在有效期内进行修改或替换。

4、重视客户信用。初次建立业务关系时,在对对手缺乏足够了解的情况下,有必要采用信用证,而针对有着多年贸易关系的老客户,则可考虑采用其它更灵活简便的支付方式。

5、防范进口国的风险。对出口商而言,如进口国政局动荡或经济形势不稳定时,极有必要选择保兑行实行保兑。但不可选择开证行的分行为保兑行,而要选择那些信誉度高的大银行为信用证实施保兑。或在不保兑前提下投保出口信用险,以转移来自国家政局或经济方面的风险。

6、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于出口商而言,投保出口信用险是规避信用证下各种可能存在风险的有效方法。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风险基金的 政策 性保险业务,是国际上公认的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有效手段。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完成的。

7、控制货权。在进口商付款前,出口商需严格控制货物所有权。出口商的单据出现不符点时,进口商可根据不符点情节严重与否或其它原因接受或放弃不符点事实。而进口商如在付款前得到了正本 海运提单 ,那么他极有可能不接受不符点,或提出降低货物价格,从而给出口商带来损失。因此,出口商可把 海运提单 做成凭银行指示,这样进口商如不接受不符点,货权由银行控制。届时全套单据可由银行听从出口商处理。

8、慎重选择合适的信用证。一般而言,保兑(包括沉默保兑)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可以有效预防国家风险;而不保兑信用证只能预防商业风险。但如合同有争议时,选择自由议付的信用证要比不可议付信用证更能起到防风险的目的。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保证未结清帐户的贸易,要求开证行在卖方提交能证明进口人未付款的单据时向卖方付款。在某些国家被用于替代银行担保。目前主要在美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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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1-12
一.通知行对信用证的审核的重点

1.开证行的经营作风和资信情况的审核

2.偿付路线和偿付条款的审核

3.信用证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4.核对信用证上的印或密押是否相符

5.信用证的到期地点是否在受益人所在地

6.开证行对开立信用证应负担的付款责任是否明确.

二.受益人对照合同的审核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开证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正确

2.商品条款的审核:

A.商品的品名与规格

B.商品的数量应与合同相一致

C.货物的包装规定是否与合同的一致

3.价格条件与货币是否与合同一致

4.汇票的付款期限是否与合同一致

三.信用证一般及特殊条款的审核

一般条款:

1.信用证号码和日期

2.起运地和目的地及运输路线和方式

3.船只的限制条款

4.部分发运及分期发运

5.装运期与交单期
特殊条款的审核

1.不符点罚款条款

A FEE OF USD75.00 WILL BE IMPOSED ON EACH SET OF DOCUMENTS RECEIVED BY US CONTAINING ANY DISCREPANCIED UNDER THE CREDIT(在我们收到的每组单据与这信用证有任何差异我们将一个不符点扣除USD75.)

2.电索条款

如果信用证不允许电索则要注明:T/T REIMBURSEMENT NOT ALLOWED

PAYMENT BY T/T REIMBURSEMENT UPON RECEIPT OF TESTED TELEX FROM NEGOTIATING BANK STATING THAT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HAVE BEEN COMPLIED WITH AND THAT DOCUMENTS HAVE BEEN DISPATCHED TO OPENING BANK BY SPEED POST IN ONE LOT

3.汇率条款

4.非单据化条款.
第2个回答  2008-11-15
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方式,虽然对双方保障较好,但是也是陷阱重重。
1.一些信用证软条款,最常见的一个,到期地点在申请人所在地,这就缩短了制单时间。
2.信用证陷阱,比如信用证要以申请人确认方生效等等。

建议可以咨询通知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11-11
1. 开证日期 与信用证到期日期,最后装船日期
2. 是可撤销信用证还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3. 信用证的开证银行是哪家 如果很差的银行可能收不到货款
4. 信用证所记载的详细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
5. 信用证的单证要求是否能够满足
6. 信用证开证费用是否由你们出口方支付 一般应该由进口方也就是开证方支付
7. 信用证的付款时间 是SIGHT还是 90天?
8. 信用证是否经过银行保兑 (一般可能通知行进行保兑 虽然现在银行不太愿意)
9. 信用证若出现错误,开证行进行扣款的话是扣多少

大体上就这么几点
第4个回答  2008-11-13
出口商审证要注意的问题:
1.开证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正确(与合同对照,不正确的要联系客户修改,否则后期交单单据做不到与此内容完全相符的都有可能被银行拒付)
2.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币种单价应与合同相一致
3.货物的包装规定是否与合同的一致
4.价格条款与汇票的付款期限是否与合同一致
5.起运地和目的地及运输路线和方式与合同一致
6.分期装运与转船条款与合同一致(特别是分期装运)
7.装运期与合同一致(可以迟但不能早于合同)
8.交单地点一般在受益人地点或国家最好,交单日期要合理,否则可能因迟交单引起拒付
9.单据要求里不应含由开证人出具的单据,否则可能因开证人不提供或晚提供正本单据而影响交单
10.ADDITIONAL TERMS其他条款:有些要求在这里有但没有在单据要求里提出,比如单据复印几份,或受益人证明,注意这些也可能是要交单的单据。
总之就是尽量使信用证与合同一致,并在审证过程中尽量模拟交单过程,什么时候交,交哪些单据,单据内容有哪些,这些要求是否受益人方都能独立达到(不用依赖受益人提供)。
审证重要性不言而喻,就是收汇的重要前提。后期交单无法顺利完成,引发不符点或拒付,除了制单疏忽外,很多情况是因审证时没看出错误或不合理条款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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