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满汉通婚到满汉不通婚,清朝为什么会来了个大转弯?

如题所述

对于清代满汉民族之间能否通婚的问题,史学界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原因就是在清代墙如烟海的文献中,迄今尚未发现明确的禁令。

但清朝末年满族统治者颁布的废除禁令的上谕,却又言之凿凿,其谕云:

钦奉皇太后懿旨:“我朝深仁厚泽,沦决寰区,满汉臣民,朝廷从无歧视,惟旧例不通婚姻,原因入关之初,风俗语言,或多未喻,是以著为禁令。今则风同道一,已历二百余年,自应俯顺人情,开除此禁 ... 一如遇选秀女年分,仍由八旗挑取,不得采及汉人,免蹈前明弊政,以示限制而恤下情。”将此通谕知之。


那么问题就来了。这条废除禁令的上谕,不会是空穴来风,如果没有禁令,又何须专门颁谕废止?何况谕中还明白承认“惟旧例不通婚姻”。再者,清代以来大量的文字记载及民间回忆所留给人们的,也都是满汉间不准自由通婚的印象。

颁布“满汉通婚”诏令

嘉庆以前并没有出现过官方的禁令,相反地,清兵入关五年之后,颁布了允许满汉通婚的诏令:

该年八月壬子(1648年10月6日)的诏令:

方今天下一家,满汉官民皆肤臣子,欲其各相亲睦,莫若使之缔结婚姻。自后满汉官民有欲联姻好者,听之。

数日后(10月14日)又谕:

联欲满汉官民,共相辑睦,令其互结婚姻,前已有旨。嗣后凡满洲官员之女,欲与汉人为婚者,先须呈明尔部 《 指户部),查其应具奏者,即与具奏,应自理者,即行自理。其无职人等之女,部册有名者,令各牛录章京报部方嫁,无名者听各牛录章京自行遣嫁。至汉官之女,欲与满洲为婚者,亦行报部,无职者听其自便,不必报部。其满洲官民娶汉人之女,实系为妻者,方准其娶。


清统治者为什么颁布这样的诏令?

为了缓解极其紧张的满汉矛盾。

满洲贵族入关几年,推行一系列民族压迫政策,激起汉族各阶级和集团一轮又一轮的反抗,形势始终处于动荡不定之中。顺治五年年初降清明将金声桓等人的重新反清归明,更使这一年成为满族入关后统治危机最为深重的一年。

尽快采取措施来缓解极其紧张的满汉矛盾,已迫在眉睫。另一方面,皇太极死后,清朝皇室内部便陷入残酷的夺权纷争之中,这种纷争与政治主张的不同交织在一起,就表现出了对待汉族的截然相反的两种政策。


其中极力主张仿依汉制并对汉人采取争取团结政策的多尔衮,正是在这一年前后击败了他的主要政敌从而达到了权力的顶点。

在由他掌握清朝大权的这一期间,采取了多起旨在缓和满汉矛盾的措施,诸如下令停止圈地、停止投充、 设立六部汉尚书和都察院汉都御史、对满洲大臣指责汉官的做法予以严禁,以及开科取士、撰修明史等等。

虽然这些措施未必都能付诸于实施,动机则是清楚的,下诏准许满汉通婚,正是这些措施中的一项。


“满汉通婚”效果如何?

非常差,因为满汉民族矛盾正值高峰。由于满汉之间的隔阂与不信任,汉人对这几道诏令的解读与多尔衮的初衷大相径庭,反而加剧了满汉的矛盾。

顺治五年允许满汉通婚的诏令一颁布,江南立即就风传“又闻满汉联姻,朝廷将关外并满州女子,驱逐而南,配与中国男子,天下一家,华夷为眷”。

顺治十年( 1653 )春再次出现这类传言:“哄闻满州之女发配中国男子,中国女子要配满州男子,名曰满汉联姻。人家养女者,父母着急,不论贫富,将就成亲,遍地皆然,真亘古未闻事也。”

足证汉族地区尤其是曾惨遭清军蹂躏的江南一带人们对于“满汉通婚”政策的理解。

在民族矛盾如此尖锐的背景下,奢谈“欲其各相亲睦,莫若使之缔结婚姻”,只能使已如惊弓之鸟的汉族百姓更添疑虑,以为朝廷是以缔结婚姻为名而行又一轮掠抢民女之实,因为满人之前有这个传统。

清统治者的这几道诏书把自己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地步:继续推广,反而会激化满汉矛盾;如果明令废除,朝廷又无颜面,于是就只好避而不谈了。


什么是“满汉不通婚”?

由于官方在这个问题上的三缄其口,民间的习俗便成为决定满汉通婚与否的重要原因。那么后来所说的“满汉不通婚”到底指什么?

其实所谓满族、汉族,都是今天的说法,清代号称“只问旗、民,不分满汉”,有的只是旗、民之别。有关满汉通婚的政策,确切地说也都指的是“旗”与“民”。旗人中无疑也包括大量汉人,但在叙述这些政策时,习惯还是以“旗”与“民”作为界限。

其实,由习俗决定的“满汉不通婚”,或是“旗民不通婚”,只是禁止民人男子娶旗女,而非彻底的禁止旗民之间的任何婚姻。旗人娶民女,汉军旗人娶嫁民女都是允许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一习俗?

防止被汉化是最直接的一个理由。但是也是问题最多的一个理由。不管通不通婚,旗人到了清朝中后期都被汉化了。

一个被忽视的原因是:八旗妇女供不应求。

第一,通过对清代皇室人口资料进行统计之后,女子在出生时虽与男子人数基本相等,但成活率却仅为男子的八分之一。

第二,旗人多妻(准确说是纳妾)的比例高于汉人。

其三,即使是一夫一妻而未纳妾的男性,在一生中往往也不仅结一次婚,户口册中可以发现大量继妻、再继妻、三继妻乃至更多的记录。可是女子受“从一而终”观念的影响,相当数量的妇女在夫死之后便守寡而不改嫁,使得妇女“供给量”更少”。


清中后期,“满汉不通婚”被制度化

道光二年的《户部则例》:

旗人之女不准与民人为妻。若民人之女与旗人连姻者,该族长佐领详查呈报,一体给与恩赏银两。如有谎报冒领,查出从重治罪。


结论

清初为了缓和民族矛盾,允许满汉通婚,但是由于汉人对这一政策的不信任,导致官方的民族婚姻政策陷入维谷。

由于没有官方的政策规定,社会规范就成为约束婚姻制度的主要原因,因为(满)旗人女子的短缺,(满)旗人习俗禁止旗人女子外嫁汉人,这便是“满汉不通婚”,其他的旗民通婚是允许的(包括汉旗人与汉民的自由通婚)。这一社会规范最终被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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