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破产清算内容有:代理或协助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协助债权人或债务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和解与整顿。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一般人对解散、破产、清算缺乏正确、全面的认识,认为这是企业经营失败、退出市场的行为,避之唯恐不及。或者将其用于逃废债务,乐此不疲。实际上,市场有风险,经营有成败,解散、破产、清算伴随着企业产生、发展、消亡的全过程,这是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因此,在商业实践中,企业要正确认识和应用解散、破产、清算这些法律手段,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发展或者终止方案。
当企业面临解散、破产、清算问题时,破产律师的法律服务必不可少。经营危机中的企业通过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破产重组获得新生,或者通过破产清算、解散清算退出市场,都需要在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下,才能顺利完成。下面分别介绍一下解散、破产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
公司清算,指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了结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终止公司的活动。公司清算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其中,解散清算,通常在公司能够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解散之后由其自行清算,或者在其不能自行清算时由法院组织强制清算,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不需要进行清算外,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符合法定事由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俞强律师介绍公司解散主要有自行解散、被行政行为解散和司法解散三种情形。
1.自行解散。出资人可以决定设立企业,当然就有权解散之。自主解散有以下几种情形:企业登记的经营期限届满,出资人不决定延长的,自动解散;企业设立时出资人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就依当初的约定解散;出资人一致同意,或者根据章程、协议的规定由多数作出决议决定解散;企业因合并、分立而解散。
2.被行政行为解散。主要包括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企业如果因违法经营行为撤销解散对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影响重大,法律规定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司法解散。这种情形主要适用于公司。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因内部矛盾出现了僵局,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甚至不能正常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者董事会会议,使公司的经营陷入瘫痪,持有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以避免对公司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耗。
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成员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从包括公司股东在内的人员或者机构中指定,成立清算组。如何成立清算组以及清算组如何进行清算都属于破产律师的业务范围。
(二)破产
破产的条件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持续状态,而且伴随有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比如资产变现能力差)的事实。目前,在我国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才能适用破产。
破产程序的启动者,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对债务人来说是一种被动破产;债务人申请自己破产,可称为主动破产。
破产不仅可以消灭债务人,还蕴含着通过破产使企业摆脱困境实现重生的机制。破产包括三种程序: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
破产的基本流程:
(一)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立案审查→法院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
(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五)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
(六)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终止,公司继续经营。
(七)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三)公司清算
企业无论是解散,还是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都要进行清算。清算就是清理企业财产,清收债权,清偿债务,如果有剩余财产,在出资人之间分配。清算结束后,才可以办理企业的注销登记。通俗讲,清算就是为终止的企业办理后事的活动。清算人,又称“清算组”,是指具体负责清算事务的主体,其义务在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依法负有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法定义务的主体。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本质是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基本要素是“法定”“及时”和“启动程序”,核心在于“启动”二字,而非开展具体的清算活动。
清算是企业终止后特定人的法定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其他性质的企业由出资人组织清算。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限期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债务人不得对债权人个别清偿。清偿要严格按照顺序依次进行: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其他债务。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清算组发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