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碾压致人死亡

。3月14日19:50左右我在县道行驶,我自西向东正常行驶。一次事故那车没开双闪,没设置三脚架。路上没有路灯黑乎乎的我开车到跟后看见有一团黑色的在路中间,然后急刹车同时向左打了一把方向右轮压过去了,然后在对向车道靠边停车,停下车过去一看才知道是人。才发现有车停在路边。有两个人站在该车的车头位置。第一辆车是箱货车,左边后视镜已损坏,车前方有碰撞痕迹。当时那人头向南脚向北,屁股压在黄线上躺在路中间。应该是压在腿上过去了。然后我打电话报警和打120。我报警的同时第一辆车才打电话报警。然后我和同行人员把手机带的手电筒打开,开始拦截后边的车防止三次碾压。一直到救护车和交警来到。。3月28日来事故中队签的尸检报告。尸检报告指出是:胸腹部闭合引起的死亡。
具第一辆车说把人碰倒有两分钟后,我驾车过来碾压过去了。
请问这种情况我应当担什么责任?会付刑事责任吗?付刑事责任对孩子以后考公务员,入伍有影响吗?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果关系的断绝是指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耿某某的第一撞是前条件,其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刘某某驾车辗压被害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刘某某驾车碾压被害人的介入因素是异常的,异常因素必然阻断耿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故而耿某某不构成犯罪。这种观点对因果关系的断绝认识并没有错,错误在于把该案生搬硬套时把因果关系认为是包括了原因和结果,而因果关系本身是不包括原因和结果的,只是包含了二者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笔者认为耿某某对被害人陈某某的第一撞本身并不一定包含着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根据,但其行为将被害人撞昏在机动车道内,且天色已黑,夜间无路灯照明,被害人无力依自身的力量离开此险境,在其发展过程中,第一、二次行为间隔时间大概为3分钟,短时间内又介入了刘某某驾驶轿车辗压昏倒在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并致被害人死亡的因素,但结合当时的事发时间、路段、照明等情况,应当说此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并不异常,刘某某的行为是条件,耿某某的行为是根据,条件是相对于根据而言的,条件和根据都是原因,只是处于不同的层次而已,从重要性来说,与根据相比,条件是次要的、第二位的。因此,耿某某的行为仍与被害人陈某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并结合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耿某某理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固耿某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另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发展到今天,理论界普遍的认为,行为制造了刑法不允许的现实危险,危害结果是某个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耿某某对被害人第一撞使被害人处于高危状态下的行为就是制造了法不允许的现实危险,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违反了刑法对生命权的保护,必将受到刑罚的处罚,故而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从一般人的社会的生活经验来判断,导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是耿某某无证驾驶和未注意行车安全导致被害人处于危险的境遇,而且前行为导致介入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是可预见,因此刘某某在本案中应负次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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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29
浅谈对二次碾压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摘 要 交通事故中对第二次碾压的处理情形,对二次碾压事故责任的认定,从二次碾压事故的处理方法谈法律完善。 关键词 交通事故 二次碾压 责任认定 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经常有被害人被第一辆汽车撞击后,又被第二辆汽车或者第三辆汽车撞击致死的案件。在认定被害人无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情况下,对第一辆车认定主要责任并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多大争议。但对第二辆车的责任认定和能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一、司法实践中处理的几种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第一次交通肇事的情形,结合第二次碾压的实际情况,对第二次碾压的处理情节一般有以下几种:
  1.第一次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或者车辆在其车道内又被第二辆车或者第三辆车立即碾压;或者是第一次事故后,被害人或者车辆突然被撞进入第二辆车正常行驶的方位,而被第二辆或者第三辆车立即碾压。对这两种情形,第一辆车按正常的事故责任认定,第二辆车发生的事故则属于意外。
  2.第一次事故发生后,在第二辆车安全距离之外第二辆车子碾压;或者是第一次事故发生后,经过了一定时间,如数分钟、甚至数小时之后,被第二次碾压的,如何认定第一辆以及第二辆车驾驶员的责任以及能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
  在实际案件中,出现第一种二次碾压的事故责任的认定处理没有多大争议。但就第二种二次碾压事故的处理方式有较大的争议。
第2个回答  2019-03-29
二次碾压后果严重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后续车辆刹车不及,应属于超速或未尽安全驾驶义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员应保障车辆的安全行驶。这是一个较为笼统的兜底性条款,在很多事故中均存在操作不当、制动不及时、车距保持过近、未仔细观察路况等细节行为,但交警一般也无法进行有效取证。所以,根据未尽安全驾驶义务给肇事车后续车辆驾驶员定次责则较为适当
第3个回答  2019-03-29
这个需要交警给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后才能分清该承担的责任。如果确定死者是因二次辗压导致的死亡,需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相关赔偿。前一辆车车主也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赔偿责任,至于各自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赔偿比率问题就要看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了。总之,后果很严重!
第4个回答  2019-03-29
具体情况交警队会给你下结论的。现在警察管理也非常严格绝对不敢胡乱写报告。你相信法律就行了。你在网上问陌生人毫无意义。一是陌生人网友也没有权利,二是也看不到视频只能听你一面之词。就算警察法官也不会只听你一面之词的。三是网友说话不用负责任,就算网友说你无责任你难道就认为自己真的无则吗?你就相信法律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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