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1-26
如果在交通道路上行驶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双方对责任都比较明确,可以自行调解处理,比如可以协商报保险维修,或者各自互赔处理事故,如果双方协商后,又因为其他原因而没有履行,或者对责任又有了纠纷,可以向交管部门报警,申请认定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及规章的规定,对于在交通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或有了碰撞,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只要没有无证驾驶的情况出现,都是可以自行调解处理赔偿的。但是,如果现实中,有很多是当时为了有事情调解了,或者因为有事情及时离开了,后面想起来还有个赔偿没有处理。这些情况时有发生,于是,为了解决此纠纷,相关部门就明确规定了,对于之前发生了事故,但是没有及时报警处理,后面补报是可以的。只要提供相关信息,交警就应该受理,不能推辞,并制作受案等级表予以记录。对事实清楚的,应该按照规定时间做出受案决定,受案后,就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出具专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让双方签字,如果不签字,也可以直接载明,并送达给相关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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