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多发,如何避免侵权?

如题所述

近年来,素质教育的开展和教育投资的火爆催生了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
然而,在教育培训市场日益繁荣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据统计,2017年至2019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共受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1329件,审结1246件。
其中,2017年全年受理375件,审查311件。 2018年全年受理件数比去年同期减少4%,为360件,审查结果比去年同期增加25.08%,为389件。 2019年全年受理件数比去年同期增加65%,为594件,审查结果比去年同期增加40.36%,为546件。
总体来说,海淀区法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受理件数和结案件数均呈上升趋势。
那么,面对消费者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高发的趋势和诸多消费陷阱,如何避免“钻洞”,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通过典型的案例释法阐释理论,为消费者有效维权助力。
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2016年7月,翟某与某培训机构签订《IE-LAB会员培训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参加该培训机构提供的网络信息安全培训班。
《协议》承诺,培训费3.5万元; 培训机构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合格的有教学经验的专业教师、专业的学习场所、实验场所,授课形式为“面试实验”。
《协议》签订后,翟某支付培训费2万元。
在研修中,研修机构更改了上课时间。 例如,授课老师不按事先规定的上课时间表上课、取消课程、长期停课等。
对于上述变更,授课老师中有人没有说明理由,也有人不充分合理。
不仅如此,教育机构改变了授课方式,将“在线授课”改为“分阶段在线授课”。
在“在线讨论”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学生不同意这一点。
后培训机构要求学生签署免责条款,表示如果不签署,将调整课程深度和在线操作。
翟某不同意签字,认为培训机构的行为严重违约,要求培训机构全额退还培训费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翟某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培训机构在培训期间频繁调整课时,调整原因往往是授课教师个人的原因,因为未经所有学员同意就改变授课形式的学员没有签订免责条款。
培训机构的上述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学习者的学习,已构成其主要义务的不履行。
翟某要求解除《协议》的理由正当,同时培训机构未对其有效课时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支持翟某要求全额退款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协议》,培训机构返还翟某培训费2万元。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翟某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全面履行其培训义务,不得单方面变更。
未经学员同意擅自变更合同主要义务履行方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已经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表示,从审判实践来看,培训机构通常通过以下方式变更原合同内容。 首先,直接变更,不对关于变更理由接受研修的学生进行任何说明。 第二,无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将部分学习者的同意视为全体学习者的意见,将部分学习者的意见作为改变训练内容和训练方式的依据。第三,在合同约定之外单方面对学生设置义务。 本案要求学生另行签名《免责协议》的,不签名的,以此为依据变更训练内容。
培训机构用上述任何一种方法变更原合同约定的履行内容都是违反合同的,如果因这种违反合同导致学员“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则无法得到必要的培训内容,无法得到预期的培训效果等情况下,学员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款,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在实践中,培训合同一般为形式合同,学员调整合同内容的可能性极低。 法官首先要在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全面了解合同内容。 包括培训价格、培训机构对培训效果的承诺、实际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教师资质、培训场所等各个方面。 其次,培训机构自行变更培训义务内容时,应当及时与机构取得联系。 例如,交流无效且变更构成对学员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及时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权。 最后,合同生效后,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不同意修改的学生按原合同履行。 原合同因培训机构原因不能确实履行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签订《担保合同》必须提高警惕
2015年2月28日,王某与某培训机构签订司法考试保级协议,约定王某接受司法考试培训一次性支付学费13万元。 如果当年不能通过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应在接到王先生申请后三天内退还全部学费。
王先生支付了13万元,但没有通过当时的司法考试。 培训机构曾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
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培训机构退还13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司法考试保证班咨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执行。
本案中,培训机构承诺学员达不到学习目标的,全额退还培训费用,学员接受,双方为此签订相应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相应条款。
合同约定的退款条件达成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退款义务。
培训机构不履行退款义务的,其行为已违约,学生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培训机构履行相应义务。
已故王某的退款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培训机构全额退还培训费用。
场面上,“保证”“全部撤出”的销售战略加重了培训机构的合同义务,同时培训机构可以在短时间内吸引更多的学生,迅速增加企业的收益。
做出这种承诺的教育机构,有强大的师资能力、完善的教学体系、丰富的教学经验、雄厚的资金支持,要么对培训效果有信心,要么实力不足,如果仅仅把“保证了”作为招生宣传的噱头,不能把课程质量和
因此,在选择这类班级时,要慎重,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学生在签订包含该条款的教育培训合同前,应充分调查了解培训机构的信用状况、商业信用及培训能力,避免轻率签订合同导致后续维权困难。
同时,严格审查合同约定的退款条件和周期是否与招生宣传和口头承诺一致,避免出现口头承诺未得到书面落实的情况。
第二,“保过”班的培训同样有无法取得培训效果的风险。 通过考试的唯一方法是自己努力,无论用什么外力帮助,都只能起辅助作用。 消费者并不是因为支付了高额的研修费用,就能得到“保过”的承诺而放心。 即使最终研修机构如约退还了学费,考试所需的时间和机会成本也无法用金钱来弥补。
第三,消费者在签订这种教育培训合同时,要重点审查合同中的退款条款是否附有特定条件,约定条件是否清晰。 教育机构不能仅凭“保证”“但全退”的约定标语轻率地签订合同。
例如,有的保险合同约定“因培训机构以外的原因不能通过考试的,不予退款”,但“培训机构以外的原因”的表述比较模糊,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认识,避免影响维权。
应特别关注合同的《转让条款》
2016年11月23日,周某与a公司签署《课程销售协议》,约定a公司为周某女儿提供96课时舞蹈培训课程。 总金额17450元,上课地点为海淀区汇通路某号楼,约定不得转让。
周某支付了所有的合同金。
2017年7月1日,A公司与事件外部的B公司签订《艺术+国际教育机构打包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旗下的教育基地、学区设施及注册的所有学生资源等统一打包转让给B公司。 B公司承诺在2017年7月前接收招收的学生,并承担学生后续未完成的教育工作和成本。
2017年7月20日,b公司的一位老师在该微信朋友圈上发布了相关套餐的优惠信息。
2017年12月,由于前述培训场所关闭,周某无法继续接受培训。
后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该培训场所张贴《关于学员复课的通知》,处理善后事宜。
2018年2月4日,a公司授权代表姚某组织的监护人召开会议,向监护人出示与b公司达成的《艺术+国际教育机构打包转让协议》,告知转让事宜。
据此,周某不同意将合同主体变更为B公司,也不同意A公司将其安排在其他地方完成教育,a公司继续履行《课程销售协议》主要义务的行为根本违反合同,解除该协议,返还剩余学费13087元
法院认为,a公司与周某依法确立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执行。
A公司称已将合同转让给B公司,周某因实际与B公司形成新协议,双方合同终止,但其主张明显缺乏依据。
首先,双方明确约定本协议不得转让,但目前周某不同意协议转让; 其次,a公司在与b公司协商后,没有以明确的方式通知周先生。 另外,合同履行中,授课地点、培训教师及品牌没有变更。 周先生有理由相信合同履行主体一直是a公司。 最后,涉案上课地点关闭后,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涉案上课地点张贴《关于学员复课的通知》,处理善后事宜。
由此可见,周某与A公司的合同没有变更,A公司主张周某与B公司形成新协议,依据不足,A公司必须继续如约履行合同,提供服务。
目前,涉案上课地点已关闭,A公司无法在此继续履行合同,且周某拒绝A公司在其他地方履行合同,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周某有权要求解除双方合同,要求a公司退还剩余学费。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解除与a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a公司返还周某13087元。
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成人教育和早教等教育课程越来越盛行,消费者在提高自我、拓宽视野的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多方考察,慎重选择培训机构。
目前,各类培训机构水平参差不齐。 为了避免机构自身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建议在选择培训机构前,尽量多途径,如通过工商管理网站、征信系统、裁判文书网或实地调查,了解培训机构,慎重选择签订合同的主体。
第二,强化法律意识,特别关注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转让的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不得根据合同性质转让。 )二)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转让的,各方应当遵守约定,不得擅自转让自己的义务。 否则就会违约。
本案中,服务方擅自转让权利义务,致使无法按照原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另一方可以据此主张服务方构成根本违约,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学费。
第三,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管,以免发生纠纷后“无凭无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此,学员和家长们在签订和履行教育培训合同的过程中,要有证据收集和保管意识,保管好合同、收款凭证、变更协议等重要文件,做好与教育培训机构课时核对的记录工作,关注履行培训义务的主体有无变化,一旦发生变化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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