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是不是讲案件案例的

如题所述

在办案实务中,我们往往会遇到当事人一直强调自己说的是事实,甚至有些会出现“赌咒发誓”,但最后结果案件还是败诉的情况。在败诉后,一些当事人会始终想不明白为什么明明是事实,但法院还是判了败诉?这难道不是罔顾“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吗?其实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两个概念的不同,即:“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一、关于“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所谓“客观事实”是一个哲学概念,是指人的认识所反映的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

所谓“法律事实”是一个法学概念,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足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简单来说,前者是事实本来的面目,而后者则是需要被证据证明的事实。

比如:你借了现金5000元给你朋友,出于朋友的情谊和信任,你们之间没有打借条。(案例一)在这案例中你借了钱给你朋友,这是客观事实,但是不一定是法律事实,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在法律上的后果是无法认定你借了钱给你朋友。

又比如:你朋友找你借了50000元,这一次你长了记性,虽然有朋友之间的情谊和信任,但数额不小,你不敢大意,于是要求你朋友给你出具借条,你朋友也同意,但由于你的银行卡已限额,于是在借条中你们约定50000元第二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你朋友。第二天由于你手里有50000元的现金,想着反正借条也打了,于是为了方便你就将现金直接给了你朋友,未让你朋友出具收条(案例二)。在这案例中你借了钱给你朋友,同样也是客观事实,但是也不一定是法律事实。如果你起诉到法院说你有借条证明你借了钱给你朋友,但你朋友抗辩说借条是他写的,但是第二天你并没有通过转账的方式将钱给他,这时法院就会审查你是否履行了出借义务,由于你采用的现金方式与借条约定的方式不同,且也没有其他证据你履行了出借义务,因此在法律上的后果也是无法认定你借了钱给你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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