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该行政主体不是

如题所述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该行政主体不是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如果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其被告资格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被告资格转移的条件。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经被消灭。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如职权归入新组建的行政机关,分别由两个机关行使或者被收归人民政府。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下放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提起诉讼需要符合的4项条件。就行政诉讼起诉、立案而言,该条第二项所列“明确的被告”起诉条件,并不容易理解和掌握。实践中,对该项规定的理解与认识偏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案件的立案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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