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中合理低价法中标与成本价到底怎么取舍

如题所述

最低价中标法,即所有投标人中报价最低者中标的选择机制。其本质功能是解决工程预算失控,保证业主向承包商支付最低的价格而承包商向业主提供最为满意的工程。从国际实践来看,最低价中标法在应用初期也曾暴露出低价低质、“胡子工程”等问题,但随着配套保证措施的实施,这一方法仍然历经百年而不衰。

其中,工程担保机制是最低价中标法保证措施中的必要元素,具体而言,即由投保担保和履约担保组成“最低价中标”的合理性基础。如美国联邦政府在直接将合同授予最低标的中标原则下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出具20%保额的投标担保、在中标后出具合同额100%的履约担保。与此对应,招标人必须接受最低价的投标人,否则需做出完备解释:为何认为该投标人不可信,以及为何认为该定价是不合理定价等等。

 

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能够在“最低价中标”中发挥哪些作用?又如何发挥更大作用呢?

1、投标担保+履约担保:满足最低价中标法要求

最低价中标,一要求投标价格最低,二要求完工建筑能够使业主满意。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分别对应着这两项要求。

投标担保即由担保人向业主保证工程项目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包括中标后进行合同签订、提交后续担保等义务。对于最低价中标法而言,投标担保之所以将中标人不签约纳入担保范围,便是为了补偿业主不能以最低价签订合同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相应的,投标担保通常以中标价和最终订立合同的承包商的投标价间差价为赔付金额,或是采用以担保金额为赔付金额的罚没方式。

履约担保即由担保人向业主保证工程项目承包商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确保工程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工。对于最低价中标法而言,履约担保将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纳入担保范围,便是为了补偿业主不能获得满意的工程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2、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堵住最低价中标法漏洞

投标担保与履约担保的执行,首先能够确保最低价中标法顺利实施,其次能够矫正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践问题,规范市场竞争。

最低价中标法下中标价低于甚至远低于成本价的问题颇为严重,而过低的报价为履约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埋下了伏笔:偷工减料、以此充好带来了“低价低质”问题,有限的预算、过大的资金缺口带来了不能按期完工的“胡子工程”和无法完工的“半拉子工程”。长期以往,承包商之间的管理、成本、质量、信誉竞争则异化为编制预算能力的竞争、探听标底能力的竞争乃至垫资施工的竞争,这对于建筑市场竞争而言百害而无一利。

 

在最低价中标中,遏制违约的基本原则是落实违约责任、提高违约成本。投标担保与履约担保便能够确保“低价低质”、“胡子工程”责任回归己身:工程担保的追偿机制、反担保设置可以在补偿业主后向承包商索赔,实则将违约风险转回风险源。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的应用能够改变承包商以不合理低价中标的结果:进则亏损,退则被罚——“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的不合理低价也能够得到源头遏制。

3、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从低保额到高保额

当然,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在满足最低价中标法要求、堵住最低价中标法漏洞上的作用发挥,与保额呈现正相关关系:担保金额决定了担保责任的上限,也限制了担保功能的实现。

相较美国等高保额地区,我国的2%投标保函较难促使承包商更加慎重地对待投标行为,构建合理最低评价中标的保障,10%履约保函也仅仅能够发挥有限的违约规制作用。此外,高保额投标担保所能起到的资格预审作用、高保额履约担保所能起到的业主保护作用,在低保额的情况下也将大打折扣。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已有意识地引导履约担保向高保额发展: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后,9月30日住建部也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对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

另外,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也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投标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规定,为投标担保留下了提高保额的创新空间。

从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出发,利用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建立起彼此相对独立又相互依赖的权、责、利作用机制,是完善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推动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市场化、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也是必要的配套措施。

综合来看,最低价中标作用的发挥,以市场机制完善、风控措施到位、信用体系完备为前提。在推行最低价中标法的同时建立健全约束保障机制,从法律、技术、道德层面对招投标进行全面约束,方能保证其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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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1-13
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含义
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质上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的低价中标。既要保证工程造价的有效降低,也要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并如期完成。对于不低于成本价,首先,企业投标时的自主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其次,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个别成本价。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竞标时的低价不是盲目压价。合理低价中标法既可以鞭策企业改进施工技术,加大科技投入和设备的更新改造,还可以有效地规范行业自律,使招投标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
从合理低价中标到低价中标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低价中标的低价概念,是在保工期、质量、安全的诸多前提下投标报价中最低的那个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存在竞争就存在着供求矛盾。价值规律就是通过价格与价值的背离,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调节社会劳动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合理分配。合理低价中标法只是现阶段保证建筑市场规范运营的一种手段,是向低价中标法的过渡。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逐渐变得健康有序,低价中标法必然取代合理低价中标法。
从合理低价中标法到低价中标法应具备的条件和措施
我国人世以后,建筑产品计价和价格形成机制要向国际接轨,必将实行由投标企业自主报价,由市场形成价格。实施工程量清单、企业定额报价,是我国建筑业融入国际市场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条件。但是推行企业实施工程量清单、企业定额报价,必须在创建建筑市场大环境上做文章。
1.必须创建招投标低价中标的建筑市场硬环境。只有允许低价中标,投标企业才敢使用企业定额报价。没有低价中标的市场硬环境且延用标底价确定中标者,投标者即使具有了企业定额,也不敢以此报价,参与市场竞争,因为用标底价衡量确定中标者,低价投标企业很可能被淘汰出局。
2.要想创建低价中标的国内市场硬环境,就必须进一步更新观念,创建低价中标的建筑市场软环境。成本价格是指由商品生产中实际消耗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构成的价格。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行业内将有一个社会平均存在。但在行业内的许多生产者之间,由于综合生产能力的不同,各自有着不同的生产成本,即所谓的个别成本。“不低于成本价”若为“社会平均成本”,则先进于平均水平的企业报价将受到排斥,保护了落后企业,不利于建筑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不低于成本价”若为“企业的个别成本”,在评标时经常会出现难以界定最低报价是否合理低于成本价的情况。在日趋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一些发包单位为了减少投资而盲目追求低价中标,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往往被迫将报价压得过低。这种不健康的竞争行为,必将给建筑市场规范运营带来很大冲击。
施工企业根据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编制的企业定额应作为企业的商业机密,在投标报价时无须对报价的合理性出具任何证明。在技术和施工方案可行的前提下,评标委员可不对所报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使报价完全由市场决定,这是市场经济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
为防范低价中标后给业主带来的投资风险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采用低价中标法应建立健全以下基本的保障措施:
一是强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程担保制度是约束工程业主和承包商的市场行为,以实现规避风险的程序规范。工程担保本身具有双向性,即对于承包商的履约担保,对于工程业主的对等支付担保。工程担保由第三人用经济责任关系规范制约了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关系。
对于承包商来说,如果中标价太低,在施工过程中,会由于资金不足,使工程步履维艰,甚至被迫中途停工,造成或追加投资,或改换施工队伍,直接受害者仍是工程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并对国家资源造成严重损失。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要求承包商向业主提供工程担保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担保公司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与承包商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无法完成合同,则担保方将对工程业主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担保方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担保方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完成该项目。同时,也可以由工程业主重新开标,中标的承包商将完成合同剩余部分。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与原始合同造价的超出部分将由担保方承担。如果工程业主对上述3种解决方案均不满意,担保方将按照担保合同中规定的担保金额对业主进行赔偿。担保方的损失将向承包商求偿,而且承包商的信誉从此有了污点,最终是承包商自食其果。可见,工程担保制度不仅对工程业主防范投资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对承包商的投标报价起监督作用。如果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低于企业成本价,担保方是不可能为其担保的,没有担保方的承包商也就没有资格参与投标,会自动淘汰出局。

对于工程业主来说,如果应筹措的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甚至是垫资工程,定会严重影响低价中标后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拖欠工程款,对于低价中标的承包商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豆腐渣”、“半拉子”工程的出现将是不可避免的了。推行担保制度,担保公司也要对工程业主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在建设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取得《开工许可证》。如果承包商未按时得到工程业主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款,经担保公司确认后,由担保公司代为支付。可见,工程担保制度不仅保障了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而且起到了监督工程业主的违约行为。如果没有担保方作支付担保,一些没钱、没信用的工程业主也同样会被排斥出建筑市场。
二是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质量与费用的辩证关系,相对高质量的建筑产品必然要求相对应高的费用。如果中标价太低,中标企业为了减少损失,往往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按规范要求施工,不顾工程质量,最终难以形成符合要求的产品。我们分析会发现,让承包商有利可图而不去偷工减料,实际上是一种道德约束,其弹性非常大。2000年1月30日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建筑产品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将建筑产品的质量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各建设责任主体都要对工程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责。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不仅可以使工程质量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而且进一步强化了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地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总而言之,现阶段推行合理低价中标法是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以及建设市场的日益成熟,最终将逐步过渡到低价中标法,这是工程计价市场化的必然,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
第2个回答  2017-01-20
一、“合理低价”与“成本价”是什么关系
那么,什么叫“合理低价”,什么叫“成本价”呢?会中标网认识是这样的:我们知道,建筑工程的承包、发包价格与其它商品价格一样,都是要由直接成本、间接成本、规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的。一个工程的成本分几种,一是能形成工程实体的、必须投入的人工、材料、机械需要量的直接成本,如砖、砂、石、钢筋、混凝土等;二是不能直接形成工程实体,但能间接地有助于工程实体的形成而必需的现场施工管理等支出而形成的间接成本,如其它直接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管理费、综合费等等。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工程成本;三是工程成本+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费用而形成的企业成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一单位工程,在不同的施工条件下、不同的建设时期、不同的技术装备、不同的施工方法和管理水平及不同的施工企业,会形成不同的工程成本。因此,招投标中所指的“成本价”,是指施工企业在保本施工情况下的企业成本报价,而不是指工程成本价,更不是直接成本,是在工程成本的基础上加上施工企业间接费用的最低支出、最低利润收入以及不可缺少的规费和税金而形成的企业成本报价。
由此可见,我们在确定工程报价的时候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工程的直接成本,即工程所需的并能形成工程实体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实际投入量和需要量;二是虽然不直接投入,但也有助于工程实体的形成所必需发生和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间接费用的支出;三是企业的合理利润;四是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行政规费;五是按国家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金。而招投标中的“合理低价”则是指在招投标的活动中,投标企业如何采用管理上的优势,技术设备上的优势,在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质保量保工期、合理利润、按章纳费、按章纳税的前提下,从尽量降低企业成本入手,以合理价格参与竞争,以达到中标目的的投标报价。
由此可见,“成本价”与“合理低价”是相辅相成、密切相关的。若没有测算出“成本价”,则“合理低价”就不可能合理。用数学的观点看,就是这样的关系:标的价≥合理低价≥成本价。即“成本价”是“合理低价”的基础,而“合理低价”则是“成本价”的一种策略的表现形式。科学地测算出“成本价”既是确定“合理低价”的基础和前提,又是企业在保本经营的原则上理智地为再生产积累后劲的关键。

二、怎样做到“合理低价”和合理“成本价”
根据工程的现场情况和造价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合理测算人工、材料、机械的需要量和损耗量
这是测算中最重要的一环,这个量必须是准确的量,需求量多了或少了都会引起工程直接成本价的失真。一个工程或一个单价中,人工、材料、机械三项费用要占整个工程或单价的70%—80%左右,其余的都是间接费之类的费用。特别是当前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法,单价一定要计算准确、合理。而这个单价的准确性不是我们以往的行政性定额上的消耗标准,毕竟行政性定额是按社会平均消耗水平来确定的消耗量和单价,而是要按企业利用工程中合理的实际消耗量而制定的企业内部定额来计算这个单价和造价,这样的价格才具竞争力。
准确、及时地掌握建筑材料的市场行情
在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组成的工程直接成本中,材料费用是影响工程成本价或综合单价的重要因素。我们知道,材料的品牌、产地、型号不同,其价格是不同的;还有,同一材料在不同时期其价格也是不相同的;特别是一些装饰材料如:型材、板材、地砖、面砖、石材、涂料及油漆化工等材料,其价格都相差很大,对造价影响也很大;又如:建筑工程中的钢筋、水泥、木材、砖、瓦、砂、石等大宗材料,若产地、运输方式、采购渠道、批次的不同,其价格也是各不相同的。市场价格的形成差异之大,迫使投标人必须加强对市场的了解,熟悉市场、掌握市场行情,加强市场采购实力,买到真正“价廉物美”的材料,以降低工程的直接成本。
采用先进设备、不断技术更新、加强施工管理、降低工程成本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企业要不断地接受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先进设备和管理理念,使施工技术先进化、施工管理规范化、人员素质专业化;这样更有利于企业节约资源,从而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比如:送桩定额,原定额中考虑的机械水平低一些,人工费加机械费约为480元/M?,而现在通过技术和机械设备的改进,实际送桩的人工费加机械费可能为380元/M左右,这就很好地减少了资源浪费。
从目前看来,大多数施工企业都有丰富的施工经验,能合理安排工程的工序,对很多工序也采取了经济承包和分部分项包干的方式,充分利用社会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降低工程的实际消耗量,从而起到节省工程成本的作用。
正因为工程成本测算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往往也使我们在评标工作中对成本价的界定产生了一定的难度,从上面所讲的成本因素,也可以提醒我们的评标专家参考以下因素来界定“合理低价”:一是从投标报价上界定它是否低于控制价的多少来确定;二是投标报价中漏项达到多少、工程量的不足达到多少、费用计算错误或把不该拿来竞争的费用也拿来竞争了等等;三是把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拿来与控制价中的工程量综合单价相比不能低于多少来界定;或者投标单价里的人、材、机的耗量不能低于控制价里的同品种的多少来界定等等。其最终目的,就是要使“合理低价”真正合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8-04-27
在武汉,合理的价格不低于平均值的94%。这份文件有明确的规定。现在的关键是企业不知道他们的真实成本。很难预测新项目的成本。因素太多了。天气、材料价格、安全环境、质量标准等。但出价时差1~2%,可能会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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