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合同未到期开发商更换物业公司是否需要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

如题所述

前期物业合同未到期开发商更换物业公司,由其双方依法订立前期物业合同;其双方均无权与每位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否则违反下列规定: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2、《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定规“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3、《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九条定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十条定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二十九条定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五)查验记录;(六)交接记录;(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不依法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导致有关各方不能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会扰乱物业管理活动和法定秩序,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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