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进一步规范了依法执业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特别是提高了医疗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进一步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学习自查、规范诊疗行为、守好执业底线。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其它规定:
1、严禁诊所未经备案执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2、拒不校验将被吊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