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承诺函法律性质

如题所述

单方承诺函的法律性质为承诺人应当受到约束。因为这个行为是对第三人有益的,而且是承诺人自愿做出的承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有效,但是承诺书中不得规定第三人的责任义务。单方承诺书不是完整的合同,只是合同中的一个阶段。单方承诺用法律术语可解释为一种要约行为,也可解释为承诺行为,这都是合同成立的一个阶段,如果只有要约或只有承诺,都不构成完整的合同。单方允诺是指一方单方向对方作出某种许诺的意思表示,如果允诺是真实合法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作出时就生效了。
单方允诺的法律性质:
(一)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
(二)单方允诺的内容是表意人为自己单方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
(三)单方允诺一般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
(四)单方允诺之债在相对人符合条件时才发生。
单方允诺的核心在于,民事主体单方为自己设定义务,使对方获得权利。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其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民事主体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单方面设定义务,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给付对价的请求。民事主体一旦作出允诺的意思表示,即应恪守信用,自觉受其约束,不允许随意撤回允诺,如果因撤回允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单方允诺一般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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