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残疾的评定标准

如题所述

二级残疾的评定标准: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厘米2;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_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伤残二级的鉴定标准主要是器官存在严重缺损或畸形的情况,并且有着严重的功能障碍或者是并发症,处于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情形。具体条件有重度智力损伤、双膝以上缺失、完全感觉性或者混合性失语、心功能不全三级、切除三分之四的小肠、切除三分之四的肝脏、肝功能重度损害等情况。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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