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22年工伤津贴涨幅

如题所述

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9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2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一、具体调整情况:
1、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
2、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8元;
3、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1、一级伤残 为本人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为 本人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为本人 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为本人 工资的75%。
工伤赔偿流程
三、工伤报告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四、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相关待遇调整的标准: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9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2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21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分别按照3392.5元、2714元、2035.5元执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8元。按照四川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明确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08元。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_四川省财政厅_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22号)的规定,现就2022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2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含2021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9元。
三、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2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21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分别按照3392.5元、2714元、2035.5元执行。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2021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前,以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8元。
六、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明确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08元。
七、各地在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_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5号)调整相关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八、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调整工作。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填报《2022年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于11月30日前报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法律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每年应当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交证明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提交证明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后60日内,伤残人员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伤残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每年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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