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原籍上学学校不接收怎么办

如题所述

按照教育厅的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对题主遇到的这种情况,家长不要焦急,也不要慌乱,首先对照下面所分析的几条,看看自己的转学流程是否正确?如果流程不正确的话,需要按照规范的流程走一遍。如果流程符合要求,但是学校不同意接收的话,家长可以到学校了解拒收的原因。毕竟,一所学校的办学规模是一定的。如果学校的班额已经满了,按照省里的要求,每个班级是不能超班额的。这种情况下,学校拒收是有其原因的。作为家长,可以到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去咨询这个问题,寻求帮助。教育主管部门可以统筹考虑,看看哪所学校的班额还有空缺,可以到这些学校读书。
以下情况可以办理学生转学:
1、家庭住址发生了变化:比如某个初中生张三原来住在甲小区,按照学区划分,属于A学区;后来张三的爸爸在乙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全家搬到乙小区居住了,按照学区划分,变成了B学区。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可以向学校提出转学的申请。
2、户口发生了迁移:李四原来住在乡镇,在乡镇中学读书。后来,全家的户口迁移到了县城。李四就不可能再到乡镇读书,只能在县城初中读书。这种情况下,也需要办理转学手续。
3、工作调动的原因:王五的家原来在M县城,后来他的爸爸被调到了N县城,并且在N县城买了房子。王五想跟着爸爸到N县城读书,必须办理转学手续。另外,军转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安排。
以下几种情况,是不允许转学的:
1、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2、普通高中的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是不准转学的。
3、毕业年级的学生一般不准转学的,比如六年级、九年级和高三的学生。
办理转学手续流程:
1、提交转学申请。在征得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同意后,由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比如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等)。
2、转入学校对提交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
3、转入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4、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5、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学生转学籍实行的是“籍随人走”,即学生到哪里就读,学籍就跟着转到哪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关于学籍:
1、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就像身份证号码一样,是终身不变的。
孩子上完幼儿园以后,接下来就是读小学一年级了。严格地说,孩子在幼儿园阶段,他们的身份并不是学生,也就没有学籍号。只有读一年级的时候,才是学生身份了。学生入学以后,学校的教务处(教导处)需要为每一名孩子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在开学两个月内报教育主管部门确认,学生的学籍档案由省教育厅统一管理,学校具体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和报备。学生小学毕业以后,要到初中学校读书,他们的学籍接续小学的学籍,初中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的学籍信息,在开学2个月内报教育主管部门确认。学生初中毕业以后,需要参加中考,考上高中的学生,他们的学籍接续初中学段的学籍,高中学校要在学生报到以后,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的学籍信息,在开学2个月内报教育主管部门确认。从2013年秋季开始,学生的学籍已经实行全国联网,一人一号,籍随人走,从小学到大学直至研究生教育乃至继续教育一直使用。
2、职业学籍和普高学籍是可以相互转变的。
比如,考入普通高中的学生,如果感到学习很累,不适合继续学习普通高中的课程的话,可以申请转成职业学校的学籍。我们这里的高中学校几乎每年都要在高二上学期为一部分学生转学籍。把普通高中的学籍转为职业学校的学籍,参加春季高考。职业学校的学生,如果到高中学校就读的话,也可以提出申请,将自己的职业学校学籍转成高中学籍。无论是哪一种学籍转换,都不能随意,必须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相关的学籍。
3、学籍的确认也不是随意的。
按照学籍规定,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换句话说,各个高中学校的招生数量是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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