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社保基数调整时间2022年

如题所述

宁波社保基数调整时间是在2022年11月份。
一、新基数启用时间
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采用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2022年度缴费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22年1至10月已经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差额清算。参保单位可在网上申报系统中进行基数启用数据核对。
二、基数启用后第一次扣款日
启用后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首个月费款征收开始时间为12月3日,各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账户中及时足额存入相应款项。
2022年社保正式的缴费基数通常要到11月份才能出台,暂时仍然按照2021年的缴费基数缴费,等到正式缴费基数出台后多退少补。当前社保缴费基数下限3957元;缴费基数上限19783元,缴费基数上下限是在岗平均工资的60%-300%。
个人缴费标准:养老保险最低每月交3957×8%=316.56元;职工医保保险每个月交3957×2%=79.14元,每个月有79元进入医保卡中;失业保险:3957×0.5%=19.785元;生育保险已经包含在医保中;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
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时间各地不一样。
一般在6—11月份之间。但会从1月开始进行补收补退的工作。
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19%缴纳,职工(含农民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个人每年还需要一次性缴纳24元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3、失业保险:单位按企业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按职工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
4、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单位一般缴纳0.5%-2.0%左右;
5、生育保险:单位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5%缴纳。
宁波社保费用的变动主要是来自于几方面
1.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计算缴费基数。缴费方案,统一按照劳动者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
宁波从2022年起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2022年元旦起,宁波将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宁波职工和城乡居民将不再区分地区,实行统一的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案。同时,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即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8.5%,职工个人缴纳2%。
2.公布2021年社保基数。
2021年10月19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下限暂按3957元(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失业和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一、新基数启用时间
基数启用时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采用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2022年度缴费基数,新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统一对2022年1至10月已经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差额清算(包含单位缴费部分及个人缴费部分)。参保单位可在网上申报系统中进行基数启用数据核对。
二、基数启用后第一次扣款日
2022年度缴费基数启用后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首个月费款征收开始时间为12月3日,各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账户中及时足额存入相应款项。
三、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
浙江全省2022年度企业职工社保缴纳基数上下限如下:
1.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按 22311元 (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21年度标准执行(为 3957元 )。
2.失业、工伤保险 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参照上述(养老保险)标准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按 22311元 (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按 4462元 (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
3.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按 22311元 (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21年度标准执行(为 3957元 )。我市职工个人2021年度月缴费工资水平高于22311元的,其2022年度缴费基数按22311元确定;月缴费工资水平低于3957元的,其2022年度缴费基数按3957元确定。
四、特别说明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额仍为 791.4元 。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1月(对应费款属期2022年12月)起开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0.5%,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调整为(10+0.5)%,月缴费金额为 415.49元 ,与调整前相比增加19.78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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