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请领养孩子

如题所述

领养孩子首先需要自己符合领养孩子的条件,然后需要找到符合收养条件的孩子。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应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无配偶者性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人符合孤儿院领养小孩的条件、准备好相关证件后即可向领养登记机关申请领养小孩。领养登记机关收到领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发给领养证,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除了收养人要满足条件外,作为被领养的孩子也有一定的条件要求,一般孩子年龄比较大的话,则往往就是不允许被领养的。当然,要建立合法的领养关系,还需要办理领养手续或者进行公证,否则成立的也仅仅是事实领养关系。

收养应按申请、审查、登记程序办理。

1、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3、登记:经审核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 、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此外,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并应当提交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

收养的孤儿落户流程如下:

1、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2、填表后到单位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3、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4、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5、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6、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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