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到京税五[1994]2992号文转发国税发[1994]089号文《张守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的规定,明确包含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该条款至今有效。 我们公司一直把差旅补助合并工资交的税,那是不是以后差旅费补助就可以不交个税了? 如果要交按什么标准交?现在我们是全额合并的。我查到1998年有个标准是20至30的,太低了也。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