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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人,帮忙解答一下。
知道网友 | 2分钟前 | 分享
于某和高某于195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甲和一女乙。1982年,甲再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遗有一幼女丙。甲死亡后,甲妻冯某考虑乙出嫁在外地,很少回家,在经济上无力赡养于某、高某,便和公婆共同生活,从经济上和精神上对他们给予悉心照顾,两位老人生活的很幸福。在此期间,于、高夫妇为续于家香火,将已成年的外村人李某立为嗣子。1985年10月于某死亡,遗有个人所有房屋6间。于某未曾写下遗嘱。乙认为,自己是于某的亲生女儿,哥哥已死,应由自己继承于某的财产,李某则称自己被于某立为嗣子,当然由自己继承。两人发生纠纷,女乙诉至法庭。 问{1}本案哪些人享有继承权,为什么。〈2〉遗产应如何分配?

{1}本案哪些人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女儿有继承权,那个李某如果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就有继承权。
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一般从以下来认定:是否共同生活,继子女依靠继父母的经济供养成人,也就是继父母提供了继子女大多数的或全部的抚养教育费用;还有虽然不具有上述情形,但是继父母子女长期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了生活上的照顾与抚育,也认定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2〉遗产应如何分配?
如果确定李某也有继承权,财产应该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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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2-31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高某。
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冯某、乙某。李某情况不明,主要看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共同生活、是否承担义务。不好判断。
高某独占50%。剩下50%根据李某情况,由三人共享。其中,冯应该多一点,乙应该少一点。李某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