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11-19
因果关系本身不是纯正的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只是确定行为与结果间是否有联系。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二者的粘合剂。
讨论前提:建立在事实查明的情况下,事实未查明,依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1.故意犯罪因果关系不是构成要件,而是解决是否既遂的问题,没有因果关系只是对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仍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成立犯罪和犯罪既遂不是一个问题。
2.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因果关系属于构成要素,没有因果关系过失犯罪是无罪。
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成立犯罪,要看犯罪人主观要件,有因果但没有故意、过失属于意外事件,无罪的理由是没有主观构成要件,不是没有因果关系。
(二)二个层次
1.从事实角度判定这个结果是哪些因素引起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地基、自然意义
2.从规范角度判定这个结果行为是否负责任(规范层面上的归属问题):法律意义
二者关系:没有自然意义一定没有法律意义,但有了自然意义不一定有法律意义。
(三)二分法
1.对实行行为的要求
其中的“因”特指犯罪的实行行为,合法行为和犯罪预备行为都谈不上因果关系问题。
(1)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危险性或减少了危险,就不是实行行为,更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该行为。
(2)若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就可以直接否认实行行为,进而否定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