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交钱办理取保候审,为什么到了法院还要再次交钱办理取保候审

如题所述

公安局交钱办理取保候审,到了法院不需要再次交钱办理取保候审。但如果在公安局缴纳的保证金被没收了,到了法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的,需要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决定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扩展资料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申请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参考资料来源: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8
  公安局交钱办理取保候审,到了法院还要再次交钱办理取保候审,是因为公安局和法院、检察院都有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权力。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从而对其不予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2个回答  2015-11-06
取保候审可以分别办理,取保候审结束,并且没有违反规定,应当退回保证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