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在拍摄《盗笔2》之前,联系了捷克制作公司负责人马丁,通过线上商议确定拍摄事宜,并发送电子版制作服务协议。合同确认之后,欢瑞并没有按原先商议的事宜进行拍摄,而是单方面告知捷克制作公司取消拍摄。欢瑞告知单方面取消拍摄时,捷克制作公司已经产生部分拍摄费用,双方商议就捷克制作公司方损失的费用进行赔偿。2019年4月12日,欢瑞影视公司因拖欠费用被捷克制作公司告上法庭。
在公开的一审判决书中,欢瑞影视承认线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否认该与捷克制作公司确认协议的制片主任不是欢瑞影视的员工,认为其未经欢瑞影视的许可,擅自委托捷克制作公司签约拍摄合同。法庭上,欢瑞影视认为制片主任不能代表欢瑞影视,而且在聊天记录中也未明确表示同意支付捷克公司的赔偿金额。
之后捷克公司出具邮件证据,一直与他们沟通的池昕昱向捷克公司发送了由导演李昂、制片主任、摄影指导李田共同制作的《盗墓笔记2》电子邀请函。要求捷克公司为《盗笔2》进行拍摄,捷克公司出具邮件证据后,欢瑞影视依旧不认,表示上述人员全非欢瑞影视员工,不能代表欢瑞影视,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利。
双方皆出具各自的证据,尽管欢瑞影视极力否认协议人员并非公司员工,法庭就双方出示的证据认为,虽然上述人员并不具有独立签署合约的权利,但就双方曾线上达成协议,欢瑞方单方面解约构成违约行为,故此次赔偿应由《盗墓笔记2》的出品方和权利方承担,最终判定欢瑞公司赔偿捷克公司损失的11.6万欧元及利息。一审结束后,欢瑞公司提起上述,但双方皆未提交新的证据,维持一审原判,欢瑞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