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故意写错被告地址违法吗

原告故意写错被告地址违法吗

原告故意写错被告地址违法
【拓展资料】
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法院判决书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是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被告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
这种情况虽然很少见,但确实存在,法院只要查明属实,就会裁定再审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原告明知道被告实际居住地址,但其故意隐瞒被告实际居住地址,只向法院提供被告身份证地址(被告早已不在该地居住),法院按身份证地址无法送达,最后,以公告方式送达,最终缺席判决,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由于被告身在外省,其根本不知情。等到了执行阶段,原告向执行庭提供了被告实际居住地址,执行人员找到被告,此时被告才恍然大悟。 很明显,原告是为了诉讼结果有利于自己,进行恶意诉讼,剥夺被告的诉讼权利。
随后,被告申请再审,但被驳回,理由是原审法院公告送达程序合法。(被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知道被告实际居住地的地址,也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是不成立的。)
我认为这样的事情应该立案再审,求助各位网友,有没有与本案相同的情况,法院依法立案再审的司法解释、请示何批复、法院判例、地方法院的文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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