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献血条例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推动献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第四条 献血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社会参与、公民自愿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县(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献血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第七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负责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和供应等工作,保障采血、供血安全。第八条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第九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献血志愿服务组织。

  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活动。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

  血站依法接受捐赠,用于献血事业的发展。第二章 宣传和动员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献血宣传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献血宣传工作:

  (一)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多种方式、途径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健康教育范围,普及献血知识;

  (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范围;

  (四)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公益广告管理规定,支持户外献血公益广告工作;

  (五)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科普宣传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献血科普活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红十字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宣传工作。第十二条 血站应当设立开放日,向社会公众宣传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和供应等基本知识。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宣传栏等途径宣传献血科学知识、献血者权利义务。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刊播公益广告,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第十五条 车站、机场、广场、公园、商业区、医疗场所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委员会根据医疗临床用血情况,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发生医疗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或者因可以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应当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动员和组织公民紧急献血。第三章 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第十八条 血站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固定献血屋(点),配备流动献血车,方便公民献血。第十九条 献血者献全血的,每次可以选择献二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四百毫升血液;献血者献成分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