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 论述题

我方某公司从英国进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按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开证行中国银行按时向英方开出信用证。英方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汇丰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汇丰银行对单据予以审查,认为单据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便要求开证行中国银行拒绝向议付行汇丰银行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请问我方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这样要求是不合理的。因为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只是处理单据方面的事宜,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便需议付,银行对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并不负责,因此这样要求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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