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义务兵优抚金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于每年的春节前由市及各县区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发放。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的年限为二年。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凭通知书对其家庭按下列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一)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荣誉称号的,增发优待金的20%;(二)立一等功的,增发15%;(三)立二等功的,增发10%;(四)立三等功的,增发5%。

法律依据:《菏泽市义务兵家庭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保障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享受优待金的义务兵家庭。

第三条 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的年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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