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560条解释与举例

如题所述

本条是对合同解除效力的规定。
解除效力,是指合同之债解除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不再履行。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如何处理,涉及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如果具有溯及力,则对解除之前已经履行的部分,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如果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则解除之前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存在,当事人无须恢复原状。
本条规定的规则是:(1)尚未履行的,履行终止,不再继续履行;(2)已经履行的,一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二是根据当事人是否请求的态度决定,当事人既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也可以不请求,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请求恢复原状的,这种合同之债解除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不具有溯及力。当事人也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能够恢复原状,当事人又予以请求的,则可以恢复原状。如果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是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即使当事人请求,也不可能恢复原状。例如,租赁、借贷、委托、中介、运输等合同,都是不能恢复原状的。至于损害赔偿,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只要合同不履行已经造成了债权人的财产利益损失,违约方要进行赔偿,就应当予以赔偿。如果解除合同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则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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