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不满意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如题所述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对于物业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解决。鉴于享有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权的是业主委员会而不是单个业主,如果物业公司服务差、不作为,导致业主与物业公司有纠纷时,业主要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反映诉求,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沟通,可以起诉物业公司。

法律人士也提醒广大业主,“对物管服务不满意,我就不交物业费”这样的理由,在法庭上是不成立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既然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费就是业主应尽的法律义务,笼统的“物业服务质量差”并不能成为推翻合同约定、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理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如果物业公司提供了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也有权拒交。但是这些情况都需要业主保留并提供确凿的证据,否则无故拒交物业费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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