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分析下这个案例!!!!!!!!

原军夫妇原来在陕西省工作,结婚多年,双方未生育,经多次商定领养了朋友刘强的一个8岁女儿,取名叫原梅。原军夫妻对原梅疼爱有加,小家庭很和睦。后来原军夫妇调到天津工作。但不幸的是,在原梅12岁那年,养父因肝癌去世。两年后,养母与一丧偶男性曹林结为夫妻。从此,家中矛盾不断。养父经常寻找各种借口挑剔原梅,想让原梅离开这个家。养母看着受到伤害的女儿,想到了离婚,但又怕失去丈夫。1996年,养母将刘强夫妇邀请至天津共商解决办法。双方商定,刘强夫妇暂时将原梅带回,等做好曹林的工作,养母再将原梅接回家。原梅最初不愿回生父母那里,但想到自己此时的处境及养母的难处,同意了。养母在养女原梅走后,时常牵挂远方的女儿,并常给女儿去信,信中仍以母女相称。此时,原梅的养母与后夫曹林的关系并未缓和。1998年,原梅的养线患病住院。医院诊断尿毒症晚期。住院期间,原梅的养母一再请求亲朋及刘强夫妻,将女儿接回。当原梅赶到天津时,养母已病故。曹林以原梅已回到生父母身边为由,拒绝原梅参加丧事,并提出不允许原梅继承养母的遗产。原梅养母的亲朋多次从中调解,认为原梅系原军夫妻的养女,原梅有权继承其养母的遗产。在双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原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养母的遗产。问:1.原梅与其养母的关系是否解除? 2.原梅是否能够继承养母的财产?
可以再详细一点吗。。。。

原梅与其养母的关系应该没有解除,没有书面文件和口头文件说明养母想解除与原梅的养母女关系。而且当初已确立了养母女关系。并且生父母已同意,关系确立。在养母去世时,依然关系成立。所以原梅也有权利继承养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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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0-17
原梅与养母的关系并未解除,其依法享有养母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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