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4月1日新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二、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三、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四、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五、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六、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七、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补充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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